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诉被告河北华**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19元,收取500元,由原告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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