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滏**任公司、邯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邯郸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邯郸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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