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邯郸市**有限公司、藁城市**有限公司与藁城市**有限公司、河北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藁**装有限公司、河北凯**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藁**装有限公司、河北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邯郸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4元,应减半收取为2012元,由原告邯**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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