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藁**装有限公司、河北凯**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藁**装有限公司、河北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邯郸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4元,应减半收取为2012元,由原告邯**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