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与张家口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诉被告张家口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本院依法对被告在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13.5万元的工程款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邢台**总公司对被告张家口市**有限公司13.5万元的工程款不得清偿。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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