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郝**诉被告张家口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本院依法对被告在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13.5万元的工程款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邢台**总公司对被告张家口市**有限公司13.5万元的工程款不得清偿。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