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占与大元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占诉被告大元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发现,2013年7月11日,原告郑*占与大元建**限公司(代表人王**)签订了一份肥乡长安商贸城边坡支护施工合同,2014年3月20日,代表人王**给原告郑*占出具了一份欠工程款264700元的手续。但所签合同中所使用的“大元建**限公司”印章与被告大元建**限公司的印章不一致,“代表人王**”不是被告大元建**限公司的职员,也没有得到被告大元建**限公司的授权。2015年5月7日,肥乡县公安局对王**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已经立案侦查。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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