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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县锹冰暖通设备经销处与王**、涉县**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惠诉被告王**、涉县**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涉县**主委员会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过协商,本着以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于2013年7月23日订立了龙西小区内取暖供回水管线改造合同(详见合同),合同签订三天后材料进入现场,7月27日开始施工,8月28日被告给付原告100000元,在工程施工中,原告按合同约定要求业主委员会主任及会计给付工程款,被告说等工程完工后一次付清总款的95%,工程完工后,下欠380000元未付。由于被告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经原告多次追要工程款,新选出的业主委员会要求找原来的业主委员会解决,下欠380000元工程款至今未给付。为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和合同法规定,特请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380000元及其利息(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3年10月16日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各一份,证明原告具有主体资格;2、2013年7月23日原、被告订立的合同一份;3、龙西小区取暖二次网改造预算和施工图纸;4、2013年10月16日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欠款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王**提交答辩状称:2013年7月23日甲方龙西小区与乙方涉县**备经销处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欠原告改造供暖管道安装费,应该归还。事实理由如下:

一、改造供暖管道的理由:根据涉县**限公司通知进行改造。2013年5月27日涉县**限公司致龙西换热站用户涵,内容是:“该换热站首次供热任务已经完成,在供热运行期间,发现以下缺陷,影响供热效果和管网运行安全:1、各住户入户锁闭阀后都没有安装关断球阀。2、二次关网腐蚀严重,需要及时维修更换。3、各单元总阀门必须更换。4、个别用户管道未做保温,需安装保温。5、个别用户装有换热器(热宝),影响室内温度。6、各小区煤气房及物业有用我公司暖气的必须安装锁闭阀。以上问题,请小区在2013年9月1日前完成整改,完成后请及时和热力公司联系,我们将派人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送暖;否则将不予供热。

二、召开楼道长会议,征求意见。

2013年7月26日龙西**委员会通知小区各用户,张贴通知,内容如下“我小区虽然搞了集中供暖,但管道仍然是从前的旧管道,年久失修,每到供暖时总是出问题,直接影响大家供暖,为保证取暖效果,经小区业主大会研究同意,对供暖管道进行彻底更新改造,经有关技术人员测算,费用需48万元(小区集中供暖户,供暖面积12865㎡),每平方米需37元请大家早做准备,按时交纳(具体收款时间8月1日-8月10日)”。

2013年8月10日龙西小区业委会通知(三)楼单元、室户主:“1、按照涉县**限公司通知要求,我们龙西小区的供热管网必须在9月1日前改造完成,否则今年冬季将停止供热。经业委会两次召开各楼道长会议研究,为保证今年冬季供暖不受影响,由龙*集中供热公司推荐了6家施工公司,最终从资质全、价格低、信誉好的公司中确定了现在的施工公司。2、为了保证涉县龙*热力公司验收合格后正常供热,必须在9月1日前完成施工,请各位住户务必于8月25日前到门卫处交纳每平方米37元的二次管网更换费。3、为了减轻各户负担,鼓励按时交费,经业委会召开楼道长会议研究,决定从收取龙西东院和四季春的费款中补偿本次二次管网更换费。在8月25日前交费的,每平米减免7元。8月26日后交费的,全额交纳,不予减免,并承担由于迟交款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交款的不供热。4、我们龙西小区几年来的收支情况说明,已公布于小区门口商店处,敬请关注”。

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同,合法有效,应该履行。

四、至今没有付清原告改管费的原因。

原告在施工过程中,部分业主对原告施工进行取暖管道改造有意见,到县信访局信访。2013年10月29日涉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协调龙西小区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会议就龙西小区业主反映的业主委员会重新选举、集中供暖、财务管理等有关问题协调形成如下意见:“1、业委会选举由街道办牵头,龙**委会负责,依照法定程序尽快进行。2、反映资金、财务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张榜公布。3、集中供热卡由现业主委员会交街道办,街道办牵头、龙**委会负责、现业主委员会和筹委会协助发放。二次管网改造费及相关问题由街道办牵头,龙**委会协调督促依法重新选出的业主委员会解决。4、审计后、龙西小区合法的债权、债务问题由街道办牵头,龙**委会协调督导依法重新选举出的新业主委员会承接”。因的新业主委员会不承接,这与我个人无关。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提交以下证据:1、2013年5月27日热力公司通知;2、2013年7月26日龙西**委员会通知;2013年8月10日龙西小区通知三;王**提供未进行改管的名单。

被告涉县**主委员会辩称,原告起诉第二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涉县**主委员会提供以下证据:

一、登记信息,证明原告无安装供暖设施资质;

二、信访材料,证明小区业主反对施工;

三、司法解释,证明施工合同无效;

四、申请证人出庭作证。1、赵**出庭作证,证明“2013年二次管网改造没有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是私自拆除财产,业主进行阻拦,多次上访后由刘书记接访,并作出重要指示:恢复原貌,停止施工,取消改管,正常供气,在场的人员有刘*、申**。当时进行了清帐、查账,且原有业主没有进过选举,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是个人行为;工程也没有经过投标,施工单位是否有资质有待调查;施工质量也不达标,一号楼进水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围墙裂缝由谁负责;改管的目的也是为了谋取暴利,不是为民服务”。

2、证人王*出庭作证,证明“一、在施工之前没有召开业主大会,施工时有大部分业主进行了阻拦,第二天召开的会议,投票时没有一票同意原告改管。二、施工时有业主80多户联名信访,并由县领导刘书记接待,作出指示:停止改管,恢复原貌。之后施工方停工四天后又继续施工。三、对原告是否有施工资质有待查实;四、改管后对一号楼三单元地下室进水是由于原告恢复原貌后没有夯实根基后造成的。未进行改造的管道现在依然完好,可见原告改管是没有必要的”。

3、证人申*出庭作证,证明“2013年暖气管道改造在我们住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对小区管道进行改造;多次阻止无效后进行了上访,上访后让其停止施工,恢复原貌。在恢复原貌后多处出现问题;2、3、4、5号楼在供暖管道改造中遭到破坏。

4、证人陈*出庭作证,证明“龙西小区在施工前我们均不知情,当时并进行了阻拦,阻拦时施工并未停止。未更换的三号楼管道现在仍在继续使用,我认为小区的管道没必要更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庭组织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被告涉县龙西小区业主委员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认为:对证据1中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没有供暖设备安装调试,原告不具备对供暖设备安装的资质。对证据2有异议,甲方龙西小区主体有异议,对外签订合同经过委员会授权;对原告的身份有异议,不具备对供暖设备安装的资质;合同不能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供暖线路的改造。对证据3有异议,未经双方签字认可,不能证明设计就是对小区的设计,并进行了改造;对证据4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明未经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未经验收和审计,又没有出具证明人的签字,该证明不具有证明的效力,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的工程款。

原告对被告涉县龙西小区业主委员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认为:对证据1无异议,经营范围为取暖材料销售及服务等;对证据2有异议,签名的随意性很大,并且我也没见过签名;对证据3有异议,与本案无关。

原告对被告王**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认为无异议。

被告涉县龙西小区业主委员对被告王**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认为:对证据1有异议,不是原件,不能核实其真实性,与原被告无关联性。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内容不真实,没有经过小区业主大会研究同意。对证据3有异议,没有经过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对证据4部分有异议,小区144户12个单元进行改造不是事实,该证据也证明了原告未经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将小区的供暖管道破坏并予以恢复。

原告对被告涉县龙西小区业主委员提供的证人证言经质证认为:他们讲的我都不清楚,地下室漏水跟我无关。

被告涉县龙西小区业主委员对证人证言经质证认为:证人代表当庭陈述可以证明原告破坏第二被告的管道事实清楚,并已恢复原状,且改造供暖管道未经过龙西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在损坏业主管道的过程中经80多户业主进行多次阻拦,在信访领导的协调下,原告将损害的地貌恢复原状,但有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并造成小区地下室进水、围墙损坏等财产损失。

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本院确认以下基本事实:

2013年7月23日甲方龙西小区与乙方涉县**备经销处签订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内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龙西小区,工程内容:小区内取暖供回水管线改造,施工方案:通过预算甲乙双方协商制定(本合同及预算不包括回水调节阀)。

二、乙方的施工范围:1、为小区内供暖管线进行挑沟改造安装。2、材料的购进、管道的焊接、保温、加阀、井室的建设、地面恢复、建筑垃圾的清理。3、外接管线试水,不包括楼内。

三、管材标准《城市热力材料标准》CJJ34-2012(J216-2012)

管径:DN159、DN125、DN100、DN80

1、保温厚度:40㎜、40㎜、40㎜、30㎜、

管壁厚度:5㎜、5㎜、4㎜、4㎜

2、保温管道采用聚氨酯硬质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外护高密度玻璃钢保护壳。

四、甲方的职责:1、为乙方提供所需的电源、水源、材料存放场所及工具的存放库房以及住所场所。2、负责协调居民、外界人的扰乱和无理要求。(与主方的协调安置工作)。3、为了保证工程的正常进行,工程款必须及时到位,如因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延误工期,乙方不服任何责任。4、乙方按国家工程安装标准文明施工,遇有其他问题甲方解决。5、无正当理由,甲方及主方小区居民不得刁难乙方的正常施工。6、甲方负责该工程的全面协调工作。

五、付款方式:1、工程总造价为480000元,大写肆拾捌万元。2、合同签订工程开工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款项50%作为材料款,试压完成后管道沟回填之前付到工程款的80%,正常供暖后付到工程总款的95%,剩余5%做为质保金取暖期过后一次付清。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王**、杨**、杨**签字、盖有涉县**主委员会公章。乙方:许*签字、盖有涉县锹冰暖通设备经销处公章”。

合同签订后,涉县**主委员会付给原告10万元,原告按合同施工,进行管网改造。龙西小区12个单元共144户,原告已经完工11个单元管网改造,因部分业主不同意,3号楼甲单元12户未进行管网改造,各住户面积均为104.58㎡。

原告提供2013年10月16日证明“涉县龙西小区供暖二次网改造(合同款为肆拾捌万元480000元)工程,8月28日支付许*工程款拾万元整100000元整。9月8日工程改造完成后欠许*工程款叁拾捌万元380000元整没有支付。盖有涉县**主委员会公章”。被告对此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3年5月27日涉县**限公司致龙西换热站用户涵,内容是:“该换热站首次供热任务已经完成,在供热运行期间,发现以下缺陷,影响供热效果和管网运行安全:1、各住户入户锁闭阀后都没有安装关断球阀。2、二次关网腐蚀严重,需要及时维修更换。3、各单元总阀门必须更换。4、个别用户管道未做保温,需安装保温。5、个别用户装有换热器(热宝),影响室内温度。6、各小区煤气房及物业有用我公司暖气的必须安装锁闭阀。以上问题,请小区在2013年9月1日前完成整改,完成后请及时和热力公司联系,我们将派人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送暖;否则将不予供热。为了确保管件质量及用户采暖安全,需更换阀门和管道的,应按热力公司要求指定品牌。……”。

2013年7月26日龙西**委员会通知小区各用户“我小区虽然搞了集中供暖,但管道仍然是从前的旧管道,年久失修,每到供暖时总是出问题,直接影响大家供暖,为保证取暖效果,经小区业主大会研究同意,对供暖管道进行彻底更新改造,经有关技术人员测算,费用需48万元(小区集中供暖户,供暖面积12865㎡),每平方米需37元请大家早做准备,按时交纳(具体收款时间8月1日-8月10日)”。

2013年8月10日龙西小区业委会通知(三)楼单元、室户主:“1、按照涉县**限公司通知要求,我们龙西小区的供热管网必须在9月1日前改造完成,否则今年冬季将停止供热。经业委会两次召开各楼道长会议研究,为保证今年冬季供暖不受影响,由龙*集中供热公司推荐了6家施工公司,最终从资质全、价格低、信誉好的公司中确定了现在的施工公司。2、为了保证涉县龙*热力公司验收合格后正常供热,必须在9月1日前完成施工,请各位住户务必于8月25日前到门卫处交纳每平方米37元的二次管网更换费。3、为了减轻各户负担,鼓励按时交费,经业委会召开楼道长会议研究,决定从收取龙西东院和四季春的费款中补偿本次二次管网更换费。在8月25日前交费的,每平米减免7元。8月26日后交费的,全额交纳,不予减免,并承担由于迟交款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交款的不供热。4、我们龙西小区几年来的收支情况说明,已公布于小区门口商店处,敬请关注”。

原告在施工过程中,部分业主对于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强制施工进行取暖管道改造的意见“涉县**主委员会,于2013年7月25日在未经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小区集中供热管道破坏,并扬言维修更换。7月26日,业委会贴出通知要求全体业主每平米交款37元,合计约48万元。对此,众业主有如下疑问:1、2011年收费文件明确提出的收取集中供暖初装费每平米34元,小区供热管道和供热站大修改造费用每平米44元。供热面积12865平方米,小区供热管道和供热站大修改造费用合计566060元。这笔费用的详细支出没有公布,且没有用于小区供热主管道维修更换,我么小区这笔钱哪里去了?2、2011年和2012年小区的供热效果还不错,那今年供热管道有没有更换的必要?3、龙西小区别墅区和四季春饭店在2012年接入我小区的集中供暖的集资款项没有公布,这笔钱哪里去了?4、小区围墙改造时铁栅栏和健身器材的变卖费用没有公布,这笔钱哪里去了?5、集中供暖改造时,原锅炉的变卖费用没有公布,这笔钱哪里去了?6、这么多年来,龙西小区商店的承包费没有公布过,这笔钱哪里去了?7、本次施工为什么不经过众业主同意并进行正常招投标,是不是里面有什么内幕?鉴于以上原因,在没有把这些问题弄清楚前,我们是不同意随便进行施工的”。

龙西小区部分住户到县信访局信访。2013年10月29日涉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协调龙西小区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主要内容是:“会议就龙西小区业主反映的业主委员会重新选举、集中供暖、财务管理等有关问题协调形成如下意见:1、业委会选举由街道办牵头,龙**委会负责,依照法定程序尽快进行。2、反映资金、财务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张榜公布。3、集中供热卡由现业主委员会交街道办,街道办牵头、龙**委会负责、现业主委员会和筹委会协助发放。二次管网改造费及相关问题由街道办牵头,龙**委会协调督促依法重新选出的业主委员会解决。4、审计后、龙西小区合法的债权、债务问题由街道办牵头,龙**委会协调督导依法重新选举出的新业主委员会承接”。

2013年11月13日龙西小区业主代表大会选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主任张**,副主任杨*中,委员赵**、王*、张全爱。2014年7月9日主任张**因有病辞去职务,现有副主任杨*中负责全面工作。

又查明,原告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上写明的经营范围“锅炉暖通设备及铺件销售和清理服务燃气炉具热水器销售及售后服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证人证言以及相关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3年7月23日原告涉县**备经销处与被告涉**主委员会签订合同,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但该合同对工程内容、施工范围、管材标准、工程总造价48万元、付款方式等均有具体明确约定,原告按照合同已经完成11个单元管网改造,且已经由各住户即业主使用供暖。故被告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已经完工的管网改造的费用,原告请求给付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由于部分业主反对,龙西小区3号楼甲单元12户未进行管网改造的各住户面积均为104.58㎡,管网改造费按每平米37元计算为46434元,该费用原告不应收取。被告抗辩理由是龙西**委员会内部存在的问题,与本案审理的合同纠纷是另一个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涉县**主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七日内给付原告涉县**备经销处工程款333566元及其利息(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3年10月17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涉县**备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被告涉**主委员会负担6000元,由原告涉县**备经销处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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