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称所提交的证据有所欠缺,于2015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河北新**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8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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