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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景**有限公司与临漳**有限公司、闫世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景**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有限公司、闫世国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北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交纳1650元,由原告河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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