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邢台市**限责任公司与河北净**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邢台市**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台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80元,减半收取为689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