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邢台市**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台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80元,减半收取为689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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