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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诉被告张**(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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