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限公司与浙江花**限公司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冀*二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经浙江省**民法院(2014)浙金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浙江花**限公司的执行案款319010元,提取至冀州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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