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被执行人浙江花**限公司与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孟**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冀民二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经浙江省**民法院(2014)浙金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浙江花**限公司对陕西鱼化**展有限公司、陕西**限公司、李**的到期债权1498348元依法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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