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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北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景县建业城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民法院作出了(2014)景民二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河北恒**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景民二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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