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衡水市**有限公司与衡水众**有限公司、衡水众**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衡水众**有限公司、衡水众**限公司、衡水众**限公司任丘房地产开发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衡水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衡水众**有限公司、衡水众**限公司、衡水众**限公司任丘房地产开发分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任丘房地产开发分公司负担,被告衡水众**有限公司、衡水众**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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