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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勘**郑州分公司与山西省**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被告山西省**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郑州分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省**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郑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郑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省**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2元,由原告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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