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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限公司与北京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冶**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中冶**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冶**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151元,由原告中冶**限公司减半负担5157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冶**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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