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梁市离**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潘家沟村委)因与被上诉人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家沟村委的法定代表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白**,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697元,退还上诉人吕梁市离**沟村民委员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