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天**限公司与山西和**限公司、山西和**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和**限公司、山西和**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晋中中法商初字第61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和**限公司、山西和**发有限公司31,877,553.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买卖转移变更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账户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