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冶**限公司与被执行**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化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尚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中冶**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提出终本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