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高星与河南省**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例当事人因何某某、高*诉河南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孝**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4)孝民初字第1893号民事调解书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某公司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986023.6元及从2013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本案诉讼费6830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河南某公司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12328元,由被执行人河南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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