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郭*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案外人郭*以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一致意见为由,提出撤回案外人异议的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案外人郭*撤回案外人异议。
本裁定后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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