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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地质**特勘分公司与远东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煤地质工程**勘分公司诉被告远东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远东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山西省**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原告中煤地质工程**勘分公司与被告远东能**有限公司未签订过任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驳回原告中煤地质工程**勘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于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在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且诉讼标的在二千万以上,故依据《最**法院法发(2015)7号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山西省**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至于被告远东能**有限公司是否与原告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北京大地特勘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在案件实体审理中确定。被告远东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最**法院法发(2015)7号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远东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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