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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XX诉山西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XX与被告山西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柳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92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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