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XX与被告山西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柳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92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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