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山西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山西金**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太**委员会(2015)并仲裁字第00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