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与安建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与被执行人安建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安建功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建功拘留十五日。拘留期满后被执行人安建功外出打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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