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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盐湖区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盐湖区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运城市盐湖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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