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2012)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张*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中十**限公司、四川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中十**限公司、四川仁**限公司已将欠款全部履行。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结束(2012)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