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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路通建安公**任公司与刘**、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内蒙古路通建安公**任公司(以下简称路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2014)海南民一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路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刘**、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而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2014)海南民一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内蒙古路通建安公**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205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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