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限责任公司与乌海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乌仲裁字第15号一案中,被执行人乌海市**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乌海仲裁委员会[2015]乌仲裁字第15号裁决书,2015年10月22日乌海仲裁委员会回复本院,就本案决定重新仲裁。本院(2015)乌**仲字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撤销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乌海仲裁委员会[2015]乌仲裁字第15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