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赤峰天**限公司申请执行赤峰市林西县官地镇人民政府、赤峰**育局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所执行的赤峰天**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林西县官地镇人民政府、林西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赤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赤仲裁字第157号仲裁裁决,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以(2015)赤执字第31-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林西县教育局的银行存款92万元。

本院认为

现因被执行人林西县官地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赤**委员会作出的(2014)赤仲裁字第157号仲裁裁决,经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赤民仲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赤**委员会作出的(2014)赤仲裁字第157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林西**银行存款92万元的冻结;

二、终结赤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赤仲裁字第157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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