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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五**限公司、广西五**限公司霍林郭勒分公司与张**、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广西五鸿**林郭勒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15)霍*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广西五鸿**林郭勒分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21日和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广西五**限公司霍林郭勒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即9150元,由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广西五**限公司霍林郭勒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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