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开鲁县义和塔拉镇沙日花嘎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开鲁县义和塔拉镇**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2005年开**贫办找原告在被告沙日花嘎查建设移民房,工程完工后,原告与被告另外达成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的移民房打井,费用由村民自行承担,由被告统一收款后给付原告。打井工程结束后,尚欠原告23400.00元施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此款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工程款并给付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开**和塔拉镇**民委员会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且有原告所举的下列证据:1、2005年7月16日被告沙日花嘎查为原告出具的打井数量、价款明细单一份;2、2005年时任*和塔拉镇镇政府镇长朝克德力根的证实材料;3、2005年时任开**贫办副主任卢**的证言佐证,故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5年原告在完成开鲁县义和塔拉镇扶贫移民工程时,为被告方部分村民打井、建房架子一事,事实清楚。原告完成该工程系受被告指使并与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欠原告施工款理应给付,原告主张自欠款日给付至今的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开**和塔拉镇**民委员会给付原告杨**工程款23400.00元,并承担此款自2005年7月16日至给付之日依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所得的利息。以上本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案件受理费385.00元,减半收取192.50元,由被告义和塔拉镇**民委员会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于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否则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义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85.00元。上诉于通辽**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