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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限责任公司与丁**、大连承大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锡林浩特**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原审被告大连承大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肖**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娜日苏、代理审判员程**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锡林浩特**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被上诉人丁**的委托代理人王**、原审被告大连承大铁**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乌**沁旗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实交2490元,退予上诉人锡林浩特**限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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