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锡林浩特**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原审被告大连承大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肖**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娜日苏、代理审判员程**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锡林浩特**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被上诉人丁**的委托代理人王**、原审被告大连承大铁**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乌**沁旗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实交2490元,退予上诉人锡林浩特**限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