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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被告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赵**与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其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赵**以已与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法交纳方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撤回对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5350元,减半收取97675元,由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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