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包银山诉谢**、特木日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包*山诉被告谢**、特木日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包天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特木日巴*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包*山诉称,2013年1月30日被告谢**、特木日巴*找我说科左后旗查日苏镇浑特村委会有自来水工程承包给我,我承包自来水工程每米5元共计4700.00米,我将工程全部完工后,二被告给我结算8000.00元,剩余工程款二被告出具一枚15500.00元的欠据,此款我多次找二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工程款155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谢**未到庭答辩。

被告特木日巴*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0日被告谢**、特木日巴*将查日苏**村委会自来水工程转包给原告包银山,每米5元共计4700.00米,工程完工后二被告结算给付原告8000.00元,剩余款二被告出具15500.00元的欠据,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此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向法庭提交被告谢**、特木日巴*签字捺印的欠据一枚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包银山与被告谢**、特木日巴根之间工程合同成立,二被告拖拒给付欠款的行为属履违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谢**、特木日巴*给付原告包银山欠款15500.00元。

案件受理费187.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93.75元,由被告谢**、特木日巴*负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