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田**、郭*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亿和兴房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乌前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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