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7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赤峰市国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杭锦旗独贵特拉土地整理项目部的账户。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