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与内蒙古**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内蒙古**硅有限公司XXX账户存款,异议人中山铁**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

异议人称,异议人于2015年3月4日受鄂尔多**限公司邀请参与其6个标段的投标,现异议人没有中其任何一个标段,所以按照投标法规定应退还异议人的保证金合计441000元,其中440000元是保证金,1000元是标书费,异议人与鄂尔多**限公司没有任何的经济往来,所以此笔款不属于鄂尔多**限公司,属异议人的财产。因此,请求解除对异议人441000元的冻结并返还异议人。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于2015年3月12日从本公司XXX账户向内蒙古**硅有限公司账户XXX汇入人民币441000元,该笔款是异议人向内蒙古**硅有限公司缴付的投标保证金及标书费,经过投标,异议人没有中标。因此,此笔款属于异议人的财产,应返还给异议人。异议人的理由能够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内蒙古**硅有限公司XXX账户中441000元存款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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