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康**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康**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市康**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1元,由原告合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