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内蒙古**有限公司与上海浦**有限公司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内蒙古**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浦**有限公司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2元,由原告内蒙古**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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