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内蒙古**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浦**有限公司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2元,由原告内蒙古**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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