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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与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诉被告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段**及其代理人段**、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庞**于2014年6月23日与平地**加油站负责人杨**签订了贲红加油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6月24日被告以轻包的方式将此工程分包给了原告,被告收取了原告工程保证金10万元,并出具收条。现工程停止施工,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工程保证金1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说的不是事实,被告没有收到原告的10万元保证金,10万元是原告给张*的信息费,原告和被告之间没有订立承包合同,工程也没有启动过。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被告庞**与平地**加油站负责人杨**签订了贲红加油站的建设施工合同,2014年6月24日原告段晓*与被告庞**达成口头协议,原告以轻包方式承包了被告名下的贲红加油站建设工程,被告当日收取了原告10万元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后该工程没有施工,双方实际已经解除了合同。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晓*与被告庞**口头达成了贲*加油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工程没有进行施工,合同也已解除,被告应当返还收取原告的10万元工程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段晓*工程保证金10万元。

案件受理费1150元和诉前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庞**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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