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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包**(集团)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诉阿拉善盟**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包**(集团)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阿拉善盟**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集团)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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