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省**有限公司与江苏弘**有限公司、江苏弘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省帮恒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人民陪审员张**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