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沈阳**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沈阳**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中民一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中民一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