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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五星**有限公司与沈阳市苏**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辽宁五星**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苏**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许**、人民陪审员邢*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市苏**发有限公司欠原告辽宁五星**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91673元,此款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

二、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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