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器材租赁站与被告中天建设**东北公司、中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市**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沈阳市**有限公司诉沈阳恒**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沈阳辰**任公司、沈阳辰**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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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执异字第124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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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沈阳腾**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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