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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执异字第271号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某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的(2007)沈**二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将被执行人**发有限公司座落在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南街﹡号,建筑面积968.31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现案外人杨某某向本院提出异议,称2006年10月10日已从沈阳某**限公司处购买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南街﹡号,面积1213.14平方米房屋一处,总金额为4852560元,并已交付全款。因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面积与房产局档案登记面积不一致,所以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责任在沈阳某**限公司,案外人没有过错。故请求法院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所有的铁西区肇工南街﹡号,建筑面积968.31平方米已于2005年9月12日办理产权证。2006年10月10日案外人杨某某与沈阳某**限公司签订房屋销售合同一份,约定杨某某购买沈阳某**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南街﹡号,面积1213.14平方米房屋一处,价款4852560元于2007年10日30日付清。至今未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杨某某明知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南街﹡号房屋系二手房,交易时其面积应以房产局登记及产权证为准。其以合同约定面积与房产局房产档案登记面积不一致为由,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身即有过错,故本院查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杨某某的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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