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辽宁建**有限公司与本溪锅**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建**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辽宁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八百九十四元减半收取,即五千四百四十七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