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本溪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以(2015)本执字第16号立案执行本溪仲裁委员会(2013)本仲裁字第619号裁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视本案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委员会(2013)本仲裁字第619号裁决书由本溪**民法院执行。
本溪**民法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