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辽宁鑫**限公司、原审被告沈阳鑫**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辽宁鑫**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辽宁鑫**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原审被告沈阳鑫**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辽宁鑫**有限公司虽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但未交纳上诉费,经本院通知后应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8,000.00元按半数收取,由上诉人**构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